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文件
索 引 号: QF001-01-2026-00003 信息分类: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6-04-21 16:15:03.0 发布日期: 2026-04-30 15:30:03.0
发文字号: 息政办〔2026〕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题: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15: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1

 

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进行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一、区划对象

本次对全县21个乡镇(办事处)共86个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源地开展了保护区划分,共划定保护区115处。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见附表。

三、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应稳定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Ш类标准及以上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辖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各辖区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并及时维护,保证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完好无损。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环境监测评估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上级年度环境监测方案通知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采样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辖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各辖区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机制,健全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保障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调整保护区范围,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

 

附件: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原文PDF: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pdf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