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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191 信息分类: 息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发布机构: 息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成文日期: 2023-09-21 16:17:24.0 发布日期: 2023-09-27 09:15:33.0
发文字号: 息卫〔2023〕7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做好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摸底申报和已享受对象年审退出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摸底申报和已享受对象年审退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09:1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关于做好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摸底申报和已享受对象年审退出工作的通知

息卫〔2023〕77号

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新增对象申报工作及既往享受对象年审退出工作。现将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摸底申报和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目标人群摸底、登记、确认和既往享受对象的年审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是我县卫生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的现象发生。要按照各项制度和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好工作计划、序时进度和工作流程,做好摸底调查、填表申报、调查审核、张榜公示和既往享受对象的年审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调查复核、审批确认,并加强对“三项制度”资格确认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年审质量抽查评估,确保此项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扩大政策宣传,提升奖扶政策的知晓率

  全县各乡镇要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召开乡镇(办事处)村(居)会议,宣传栏张贴奖励扶助政策宣传资料,宣传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的政策知晓率,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要做好奖扶、特扶登记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熟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三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和申报程序,做好为群众解疑答惑、相关申报资料填写等工作。

  三、规范申报程序,优化城镇奖扶办事流程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规范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确认条件认真审核。简化优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流程。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优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流程的通知》(豫卫家庭〔2017〕5号)要求,城镇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对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各一份,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四、组织年度审核,开展既往享受对象核查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对既往享受奖扶人员的年审工作,根据城镇奖扶、农村奖扶、特扶和既往退出对象政策界限,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对申报对象的户口性质、出生年月、婚姻史、生育史、收养送养、子女数增加、户籍变更、迁出、死亡、审批错误情况进行详实调查取证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奖扶、特扶条件,并逐人填报《息县三项扶助制度享受对象年审表》加盖公章,报送县卫健委家庭发展与老龄健康股。凡既往享受“三项扶助政策”人员,年审时发现不符合享受“三项扶助政策”或不应再享受“三项扶助”政策的,一律填写《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报县卫健委家庭发展与老龄健康股备案。

  五、落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统一格式(河南省城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摸底情况公示),将2024年度新增奖扶、特扶对象名单在乡、村(居)所在地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不得申报。

  六、严格兑现奖惩,认真开展好各项申报工作

  按照省、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上报信息准确率务必达到100%,为此,《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表一)、《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表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表三)、《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表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表五),都必须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加盖乡、村两级公章(乡政府、村委会公章),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与老龄健康股审核、存档备查。凡经市、县复核发现有1例不符合政策的新增对象,将在全县通报。请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扶助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附件:1.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确认条件

             2.关于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

             3.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4.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说明

             5.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8.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

             9.息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1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

             11.息县城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资格确认情况公示(格式)

             12.息县2024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摸底对象快速汇总表

             13.息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14.息县“三项扶助”制度享受对象年审表

  息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①本人及配偶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条件不包括以下几种:

  ①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②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附件2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是: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附件3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户籍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二)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指原属于本省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已迁往省外,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

  (一)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二)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是指夫妻目前只有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二是指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三)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四)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六)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三、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

  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1964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

  (一)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对在省内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二)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五、关于奖励扶助申请人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四)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五)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附件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说明

  一、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不论农业或非农业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均称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都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年龄条件

  (一)2024年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界定为1975年12月31日—1933年1月1日。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满49周岁的,符合“基本条件第3条和第4条者”,夫妻二人都享受特别扶助。

  (三)女方未满49周岁,虽符合“基本条件第3条和第4条”者,男方无论多大年龄都不享受特别扶助 (主要以女方条件为主)。

  (四)不符合4.28条件,生育二胎现实中属伤病残者,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二孩死亡或存活一孩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其以上残疾者可享受扶助。

  三、婚姻关系

  (一)原配夫妻

  ①没有生育子女,又未合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②没有生育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享受特别扶助;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享受特别扶助;

  ④按政策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全部死亡或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享受特别扶助,男方无论多大年龄可随女方同时享受扶助。

  (二)再婚夫妇(指两个都是再婚或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

  ①再婚的女方再婚前与前夫无论生育多少子女只要属于政策内,后来全部死亡或只存活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其以上残疾者,女方年满49周岁,该女方可享受扶助;男方与该女方再婚,再婚后均未生育子女者,男方可随同女方一样享受扶助。女方再嫁有子女的男方,男方不享受扶助,只有女方享受扶助。

  ②男方再婚前与前妻无论生育多少子女只要属政策内,所生育的子女死亡或存活一孩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其以上残疾者,男方年满49周岁可享受扶助,女方再嫁该男方可随同享受扶助。

  (三)单亲家庭(离婚或一方死亡)

  离婚者无论生育多少子女只要属政策内,如果子女死亡或伤残者,年满49周岁,不管子女判给哪一方都可享受扶助。一方死亡,一方符合“基本条件第3条、第4条”者可享受扶助。

  四、证明证件

  (一)符合特别扶助条件者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合法收养证明等。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大者可不出具原始证件,但乡计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要出具相关证明。年轻者必须提供原始证明证件,若遗失者确属独生子女可以补证或乡村出具证明。

  (三)三级残疾(含三级)由县残联依法鉴定后并办理残疾证或出具证明。

  (四)死亡证明(或无原始证明),由公安、法院、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

  (五)符合享受特别扶助和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者二者只享受一种扶助,就高不就低。

  附件5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由居(村)民委员会逐人核实情况,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对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审资料进行核实,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前将经年审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退出人员个案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经年审,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

  (一)因子女数量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二)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

  (三)死亡;

  (四)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扶助金的停发和收回

  根据具体情况,对按规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停发、收回奖励扶助金。

  (一)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回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

  (二)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1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后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冒领的奖励扶助金应予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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